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孳息和天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划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天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天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天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自然孳息,好比: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好比: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治理的房屋房钱等收进。
天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进物资,劳动,努力,投资,治理无关。
好比,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书画,珠宝,黄金等跟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门则不属于天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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