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非军人方起诉军人离婚的划定
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得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便尽对无法解除。
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
我国对军婚中非军人一方权利也有相应的保护划定。
  一,《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入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入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划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津贴金,医药糊口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用度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进伍时实际春秋的差额。
  知识总结:军人的配偶假如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划定的"重大过错”,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预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技巧和聪明,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匡助,乃至争取法官的同情与支持,争取以聪明和技巧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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