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知初字第241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3楼。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董事长。
委托代办署理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嘉怡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南都花园2乙幢2号2楼。
法定代表人金亚萍,经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祁传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嘉怡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正当律划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归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呈 虹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柴 振 兴 二○○九年十仲春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