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是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婚姻当事人双方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解除,还必须按相关的法定程序,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经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离婚,此时,双方离婚协议生效,并且,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约定也应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虽然双方离婚有效,但关于财产的约定也可能无效或者可以依法撤销。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9 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放弃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双方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自愿放弃离婚导致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而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却没有生效,即离婚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即使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以离婚为目的离婚协议失效,导致作为离婚结果出现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失效。

  3、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也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约定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