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同居女友与弟弟的遗产争夺

    1980年,39岁的李根与35岁的张香相识。张香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异后生活不顺,李根的出现让她看到了生活的信心。几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于1986年生育一女取名李凤。1990年后,李根因工作原因开始定居外地,1996年后,身体更是每况愈下,经常生病住院,回村的时间越来越少。起初,张香还会带着女儿李凤前往李根工作地去照顾一段时间,但后来张香也渐渐不再去看望。两人分居两地,感情越走越淡,几乎没怎么碰面了。

    李根与其弟弟李木的感情一直很好。李根生病期间,李木先是雇请保姆照顾他哥哥的生活。2013年以后,李根病重,李木更是要求自己儿子李军与他一起去照顾李根,陪着哥哥度过了生命的最后一程。而张香一直没有出现,李凤也只是在李根病逝前来看过几次。2015年李根去世后,他的丧事也是由李木尽心操办的。

    2016年初,让李木一家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法院一纸传票送到家里。桃香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木返还李根的存款30余万和村里的两间价值60万元的地基。

    张香认为,她与李根是事实婚姻,她作为李根的妻子,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且女儿李凤主动放弃了继承权,所以自己有权继承王水根的全部遗产。收到法院传票后,更让李木惊讶的是,张香独自在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公证,将李根在工作地的个人房产据为己有。

   李木随即也向哥哥定居地法院起诉了张香,要求她返还哥哥的个人房产。李木表示张香没有照顾自己的哥哥,曾经的他们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登记结婚,而且还拿出一张哥哥生前留下的遗嘱,上面写着将遗产留给弟弟李木,认为应当按照遗嘱来继承。后来,村里进行了调解,双方均申请了撤诉。经多次调解,双方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张香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木返还遗产共计90万元。双方就这样第三次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的李根和张香虽没有领证,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来,两人共同生活时间不多,也没有彼此照顾,但是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的解除也应以法定方式解除,因此双方仍系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李木提供的遗嘱是在李根住院期间形成的,遗嘱由见证人代书,但李根没有在遗嘱上签字按印,而是加盖了他的私人印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根去世前立下遗嘱,由见证人代书,有多名“见证人”签字按印,但是“立遗嘱人”处仅仅盖有王水根的私人印章,没有李根的亲笔签名或按印。本案中李根识字,且在其他证据中看出,李根签署材料以本人亲签为主,并没有频繁使用印章的习惯,且私人印章也不具备代替遗嘱人签字的效力。因此,该代书遗嘱缺乏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

    那么,弟弟李木的尽心照顾和操办丧事,难道还抵不过一位没有尽到夫妻抚养义务的张香吗?其实不然。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张香没有很好地尽到对李根的夫妻扶养义务。而弟弟李木对李根生活照料,为其雇请保姆,生病时陪其就医,在李根去世后也尽心为其操办了丧事。法院认为,李木作为李根的弟弟,虽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对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可以认定其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故在李根遗产分配过程中,李木也可分得适当的份额。

    法院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相处经过、扶养照顾程度等因素,确定由张香、李木各分得50%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