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请求继承遗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

徐x山与高x芳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儿五女。1991年8月和2007年1月,高x芳与徐x山先后病故,留下房屋一栋及其他遗产若干,该房屋由徐x山的大儿子徐x华长期居住。后因房屋所有权问题徐x华与徐x山的小儿子徐x春发生矛盾,2009年7月24日徐x春及其他五姊妹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徐x华表示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镇安法院判决:六原告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并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徐晓春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晓春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徐x山已于2007年1月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徐x华占有、使用,而徐x春等人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起诉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