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运输毒品罪怎样处罚?

      一,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春秋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划定: 已满十周围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流动的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运输毒品罪怎样处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团体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介入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把握的数目尺度,从重办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需果断判正法刑。

     部门涉案职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职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比拟,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门职员,在量刑尺度的掌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峻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目的大小决定刑罚合用的轻重。

     对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介入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目超过实际把握的死刑数目尺度,也可以不判正法刑立刻执行。

     毒品数目超过实际把握的死刑数目尺度,不能证实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介入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因为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操行为,其量刑尺度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操行为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