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三养”是什么?
什么是"三养”?"三养”是婚姻法中划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三种义务关系的简称。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划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糊口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糊口为止。
养父母和继父母对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合用婚姻法有关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划定。
   婚姻法还划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扶养,是指同辈人之间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糊口来源一方的匡助和援助。
婚姻法划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的糊口上的匡助和援助。
婚姻法划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糊口难题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当真执行"三养”法律划定,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同等,辑穆,文明家庭的条件前提,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仍是维护社会不乱,加速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如何对待"三养”案件的执行   "三养”案件当事人有其特殊,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为统一家庭的成员,案件大都涉及感情纠葛,矛盾日积月累,和解较难。
我庭在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支属关系,绝量不采用强制措施,积极化解纠纷,维护不乱,总结了一下三下意见:   一是坚持调解的原则。
针对"三养”案件当事人去去为统一家庭成员的特殊性,鼎力开铺调解工作,促入家庭辑穆。
首先坚持法,情,理相结合。
执行职员改变过往邮寄法律文书的做法,亲身深进田间地头,农户家中,投递执行通知书,耐心细致解释裁判结果和理由,与当事人唠家常,交心谈心,当面讲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同时多方了解当事人社会关系,绝可能发动亲朋挚友和单位领导,做好当事人思惟疏通沟通和矛盾消化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通江县云昙乡云昙村蒲芝连与陈徳连"赡养纠纷”,入进执行程序后,执行职员多次找到当事人做思惟工作,陈德连抛却了一部门糊口费,蒲芝连每月支付150元糊口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蒲芝连也支付了部门糊口费已保证了陈德连的糊口问题;其次,强化司法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
充分施展基层组织与群众的联系和纽带作用,依赖城镇居委会,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执行,拓宽调解渠道,加大调解的力度,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再次,调解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对多次调解,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确当事人,采取多项强制执行措施,维护法律的严厉性,达到"执行一人,教育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是坚持司法便民的原则。
采取多项便民措施,开启执行"绿色通道”,对"三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
对不识字确当事人,代写执行申请书,缓,减,免交申请执行费,对执行到位的案件款,当事人是年幼,年迈或步履不便确当事人,预约领取款项,或主动把款项或什物送到当事人家中。
   三是坚持按期归访的原则。
"三养”案件的执行期限去去都是分月,季,年,有阶段性和长期性等特点。
执行职员针对"三养”案件的特点,按期归访,强化当事人思惟工作,教育当事人分期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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