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知多少
导读:华侨是有中国国籍而长期在国外糊口的华人。
近年来,华侨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栖身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下面律师频道网婚姻法编纂为您先容更多关于华侨离婚的知识。
  正文:  一,华侨离婚的前提  1, 双方当事人是正当登记的夫妻;  2, 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的;  4, 一方当事人户籍必需在青岛市的;  5,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需同时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需正当,真实;  7, 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其结婚登记必需是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二,华侨离婚如何办理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栖身在国外,另一方栖身在海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在海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海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栖身在国外的一方已向栖身国法院起诉,栖身在海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
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妻双方均是栖身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海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归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
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归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海内亲友或律师为代办署理人代为办理,并向海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
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划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栖身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已归国假寓,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典礼的,他们的离婚案件海内不受理。
如他们已归国假寓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 栖身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栖身在海内的中国公民]经栖身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涉干与。
如该判决不违背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
如该判决书要在我海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划定入行审查。
  5. 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栖身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
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栖身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划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机,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应视详细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华侨离婚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在华侨诉讼离婚过程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
这是由于,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
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华侨诉讼离婚过程中,需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实;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职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实;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栖身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正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用度  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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