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一,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划定: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的。
  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划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划定情形,一方哀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
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赖自己的气力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糊口水平。
确定"糊口难题”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糊口来源,当地糊口水同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糊口保障尺度公道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划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糊口两年以上,生养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糊口,一方哀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糊口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糊口虽不满两年,但生养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糊口。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糊口。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避免依此为借口拒尽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奁,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糊口。
由于女方的嫁奁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糊口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糊口,都不能使用该项划定;另外,共同糊口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糊口,出产需要并实际支出,好比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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