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春秋与自愿结婚
结婚春秋与自愿结婚一,结婚春秋婚姻的天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春秋,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前提和心理前提,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所以,绝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划定的结婚春秋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国法定结婚春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自愿结婚结婚双方完全自愿应该理解为是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和完全自愿三个方面。
这样的划定的实质意义在于,若一方自愿,另一方不时自愿,或父母亲愿意,本人不愿意,或本人委曲愿意等因素的结婚可以在一定时效的划定之内,作为提出婚姻无效。
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
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为此,不答应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
2,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
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
结婚是终身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幸福。
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与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统一。
因此,应以男女本人的同意为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组织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爱护和关心,按照法律的划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参考意见。
在糊口实践中有必要区分两个界限:一是父母,亲友的善意匡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
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分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刑事制裁。
3,完全自愿,而不是委曲同意。
当事人假如附加前提地予以同意,去去由于前提的无法实现而给日后糊口带来隐患。
因此,男女双方要完全自愿。
对于附前提的自愿结婚问题,我们以为,有关附带的前提或商定,在不违背法律条件下,受到一定的保护。
所以,附前提的不违法的协议是有效的。
若结婚的附前提中,商定取消法定扶养义务的这种协议则是无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划定,收拾整顿如下:第五条结婚必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春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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