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婚姻法》的热门问题
在我国当前前提下,因为经济发铺水平的限制,男女在事实上的不同等依然存在,这就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造成了严峻的阻碍。
在我国现实的婚姻关系中,既有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的婚姻,也有作为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妥协于父母和其他人的意愿的半自主婚姻,尽大多数婚姻关系的建立都要考虑一些复杂的社会前提,诸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职业因素,地域因素等等。
因此我国目前的婚姻基础不仅仅是爱情的结合,而且还有利益和糊口。
  一,新《婚姻法》均划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经有关部分入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入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但笔者以为,新旧《婚姻法.》的这种离婚尺度过于简朴,过于灵活,并且排除了对离婚公道性的考虑。
所谓的夫妻感情是指已婚男女之间爱慕和关切的一种心里状态,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生理糊口为天然基础,具有法律和道德因素,并与双方的思惟熟悉,文化水平和糊口习惯等有紧密亲密的联系。
婚姻不能简朴地回结为夫妻感情,婚姻不即是感情。
它有着非常深刻的内涵。
感情只是婚姻糊口的一个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物质需求,精神需要,生理需要及社会伦理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影响,是感情所不能替换的。
鉴于此,婚姻关系不能仅仅靠感情。
那么感情破裂与否也就不能作为衡量离婚公道性的尺度。
  感情破裂并不意味着夫妻的婚姻关系也必然会破裂,亦即感情破裂的夫妻,其婚姻关系仍可以长期维系,反之,感情虽未破裂,甚至感情很好的夫妻,因为婆媳分歧"两地分居”"传宗接代”等原因而提出离婚者不乏存在。
因此单单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界定离婚的尺度是缺乏科学性的。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望,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哀求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重点工作也应放在感情是否破裂上,否则将很难操纵,难以同一尺度。
由于对离与不离的判断只能依赖法官的素质与意志,使法官至于"立法者”的地位。
法官的意志也就成了无形的离婚尺度。
因此假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定位婚姻关系能否维持上,即便于司法实践操纵,也具有公道性和科学性。
  二,离婚时过错方的赔偿轨制  这是我国婚姻家庭轨制的重大突破。
这一轨制的确立对于遏制婚外恋行为,制止家庭暴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婚姻法所设立的离婚过错赔偿轨制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轨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纵性,容易造成执法标准宽严不一。
尤其是具有精神赔偿问题,新婚姻法并未明确划定。
因此笔者以为,应对赔偿问题根据过错程度,情节,行为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赔偿的多少。
  第二,作为一种民事救济轨制,离婚过错赔偿要求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过错方有过错的证据,一些受害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就可能千方百计的往取证,这样就必然会导致违法取证。
而侵害"过错方”或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因此笔者以为,必需严格限定"受害人”的取证手段或方法。
  再次,婚姻法所夸大的只有无过错方才能哀求损害赔偿,这就没有完全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去去不是一方原因造成的,而是多方面的原因所致。
而且,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交由受害方承担,在实际操纵中存在一定的难题。
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受害方经常处于弱势。
而让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举证,不仅其证实力差,而且也不公平,并且有些证据取之分歧法,法院不予采信。
  笔者以为,要真正实施过错赔偿制,必需建立切实可行的离婚过错赔偿轨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再作增补。
  三,关于夫妻财产轨制问题  《婚姻法》第17,18,19条划定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总体上是法定财产与协议财产相结合。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据有,使用,治理,受益和处分权。
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独立的据有,使用,治理,受益和处分权。
它对保护夫妻共同及各自的正当财产的修改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实际操纵中仍有一些不足。
  1,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份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划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治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出产资料经由8年,珍贵的出产资料经由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划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商定,婚后仍回一方所有."这一划定固然对夫妻个人利益加以保护了,可我国的泛博农村地区,婚后基本上使女方到男方家糊口,婚前财产几乎全是男方所有,男女事实上的不同等依然存在,这一划定使农村妇女的正当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同时会助长冷视婚姻的状况发生。
  2,《婚姻法》第19条3款划定:"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了债."第三人如何知道交易相对方的夫妻财产商定,交易相对人如何能证实第三人知道,这些问题在实际操纵中使法官难以把握。
这种结果虽维护了民事交易安全,但可能使夫妻一方的正当权益得到不公平的保护,与立法者的本意相违反。
转载:

解读《新婚姻法》的热门问题

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