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能成立借贷关系吗?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在当前的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夫妻之间存在以借款为内容的合同。

      此类合同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其一,婚内夫妻借款合同的效力,到底认定有效还是无效?其二,如何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仅凭一纸“借条”是否足以认定?其三,出借款项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出借款项如果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出借款项来自于一方个人财产,应当全额归还给出借方,或者以其他财产折抵。

      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理解适用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男女缔结婚姻关系成为夫妻后,便具有了夫妻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婚姻关系并非泯灭夫妻单个人的主体资格和经济地位,因此,在夫妻之间仍可能存在借贷关系。

      (一)夫妻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夫妻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了应当具备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的前提之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理解这一适用条件的关键在于本条适用的逻辑前提是夫妻间实行的不是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它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根据夫妻财产制由法律规定还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不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应当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的财产制度。夫妻之间有约定的优先按照夫妻约定来处理,当夫妻之间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实践中,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但总体而言,在夫妻群体中作出这一约定的比例和数量还是非常小的,所以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在性质上,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属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约定财产制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体现了个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也为越来越多的夫妻所釆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约定财产制度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一般共同财产制下,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法律规定的特有财产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全部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财产,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而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能也不需要适用本条规定。当然,夫妻双方只要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一方个人财产是能否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借款纠纷的重要前提。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本条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的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同,后者立足于严格限定,本条的规定则显得宽泛,只要是用于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均可。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投资理财,也可以是经营商铺,其他个人事务则可以是个人旅游等。


      理解本要件的关键在于界定经营活动或事务属于“一方个人”而非家庭或夫妻双方。这需要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用途是否为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


      1 )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


      (3)实际的经营过程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4)投资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例如,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投资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出资人的财产以及出资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严格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益除正常分红派息外均应属于公司所有,如果作为非出资人的夫妻一方经常为其个人或家庭生活使用处分公司财产,那么,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2) 出借一方是否从借款中获得利益。如果夫妻中丈夫一方看中某套房屋准备购买,但妻子不同意,于是丈夫向妻子以借款名义取得资金后购买了房产,但房产仍然属于共同财产,丈夫购置房产的行为并非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的判定则相对而言要简单直观一些。我们认为,对此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