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离婚的误区有哪些?

    核心内容:因为当事人对离婚的熟悉不准确,对离婚法律熟悉不足等原因,离婚当事人对离婚存在很多误区,包括对房屋产权登记的误区,财产转移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等误区。

   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先容关于当事人对离婚的误区。

   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的误区:一,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认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商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二,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经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好比 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认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去去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

   因此转移财产必需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三,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以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婚姻法的划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四,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确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

   事实上,假如有充分证据证实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五,小孩抚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认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

   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比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

   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六,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去去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经常拒尽对方对小孩的探看,避免与对方见面。

   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看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看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七,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入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划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