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该怎么认定?

    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商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商定,等于否同意离婚的商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入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假如仅仅是双方书面商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商定天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固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去去会成会法院根据详细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划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合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由于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确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终极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夸大,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商定。

   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备了生效前提。

   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商定,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商定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商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具体的可操纵的详细描述,应该说该商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商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商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