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轨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需是导致离婚的过错。
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需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划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哀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需没有主观过错。
  4,哀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哀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需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从婚姻法的划定来望,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
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哀求赔偿。
假如没有泛起离婚这一终极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哀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离婚赔偿必需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终极后果,才能实施。
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好比受害人以感情分歧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分歧”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合用离婚赔偿。
"在审讯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哀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
  6,符正当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划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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