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
婚损害赔偿的法律  《婚姻法》第46条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  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2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不乱地共同栖身."  第28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划定."  第29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哀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划定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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