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例
导读:只有一岁零两个月的非婚生女牛牛[化名],起诉远离近半年的生身父亲,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
经北京市西城法院便民法庭调解,牛牛的生母李小姐和生父林先生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
  案例:  今年27岁的林先生出身于北京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1998年大学毕业后到深圳打工,和李小姐住统一栋楼,一个多月后两人开始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久李小姐就怀孕了。
当时他俩都没有什么钱,拖了一阵子,肚里的孩子大了,只好把孩子生下来。
何先生在北京的父母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让他立即归家,于是他在今年春节归到北京。
  今年5月17日上午,李小姐抱着才一岁多的女儿牛牛来到北京西城法院递上一张诉状,要求被告林先生每月支付女儿1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教育费5万元。
  在法庭上,林先生承认从未有过与李小姐结婚的打算,由于双方的家庭,背景,学历等等相差悬殊。
再次见到可爱的女儿,林先生感到心中难以割舍,故于今年5月18日提出要自己抚养女儿。
这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以男方监护抚养而审结。
  找法网律师评析:  "不明不白”来到人间的孩子是无辜的,1980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划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从而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
针对当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抚养义务的现实,该条第2款同时划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糊口费和教育费的一部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糊口为止."该款明确划定了生父对子女负有糊口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对生父是否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则没有提及。
  为弥补1980年《婚姻法》的显著不足,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
其中,第9条划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前提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将原《婚姻法》第19条第2款修改为第25条第2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糊口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糊口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划定。
  相关法律划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糊口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糊口为止。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小编提醒: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养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固然在出生形式上是正当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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