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不愿结婚
订婚彩礼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交往,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6月24日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原告同被告办理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按照被告的习俗,送给被告订婚礼金10万元。被告以自己名义在某银行开立定期账号存入该款。恋爱期间2016年3月,原告在商场,购买老凤祥订婚戒指、项链、手链作为订婚信物赠与被告。201年被告到外地上班,无意兑现其当初对原告回兰州安家的承诺。而原告由于年龄原因需要结婚,故此原被告矛盾不断,最终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并分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订婚礼金10万元和戒指,项链、手链等物。
王雅莉律师解析本案: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的身份,但这种身份并无法律效力。订立婚约并不等于双方已经产生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且诉讼到法院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在上述案例之中,原告张某按照习俗给付了订婚彩礼,包括礼金和戒指、项链、手链等,但后来由于被告原因,原被告之间未能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司法解释中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将礼金和项链、戒指、手链返还给原告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支持。